首頁 國史大綱:全2冊

二 明末流寇

流寇起於陝西。先是明室以遼軍起,屢次加賦。

神宗萬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三年,以遼東起兵,先後共增五百二十萬。通三年,畝加九釐為定額。毅宗崇禎三年,又加一百六十五萬有奇。畝加九釐外,又增三釐。兩共六百八十五萬有奇,綜名「遼餉」。嗣又增「勦餉」二百八十萬,十年。「鍊餉」七百三十萬。十二年。先後共加一千六百九十五萬兩。正統以前,天下歲徵共二百四十三萬兩,萬曆初至四百萬兩。所增殆超出七、八倍。民窮財盡,為蘊亂之源。

又值荒年。

陝西延安一府吃楡皮石塊,乃至以小兒為食。明代北方旱荒時見。成化時,陝西、河南、山西赤地千裏,屍骸枕藉,僅存無幾。(李俊、汪奎傳。)嘉靖時,山西大旱三年,百餘裏不聞雞聲,父子夫婦互易一飽,名曰「人市」。(王宗沐傳。)

於是叛卒、崇禎元年陝西欠餉一百三十八萬兩,乃有逃兵。驛夫、崇禎二年議裁驛站冗卒。饑民,結夥羣起。

最先,其魁酋曰高迎祥,竄擾秦、晉、豫、鄂四省。

崇禎二年,自號闖王。崇禎四年,洪承疇督勦克捷,關中患定,走山西。六年又渡河而南,復竄陝。八年大會滎陽,有十三家七十二營,分五部縱掠。

李自成、張獻忠繼之。

崇禎九年,孫傳庭捕誅高迎祥。李自成為闖王,走甘肅。時明廷以盧象昇專辦東南,洪承疇專辦西北。張獻忠為盧象昇所敗,走湖北。

所過悉擄壯丁十五至四十。為兵,逃者殺之。亦有號令法律。

不得藏白金。所過城邑,不得室處。不得攜他婦人。寢具一單布。精兵一人,主芻、掌械、執爨者十人。一兵倅馬四匹。剖人腹為馬槽。軍止,則出較騎射。渡水皆徑過。攻城,迎降不殺。守城一日,殺十之三;二日,十之七;守三日,則屠。虜獲以馬匹為上,弓銃次之,幣帛、珠玉為下。散所掠財物,賑饑民,唱口號,曰:「迎闖王,不納糧。」有舉人李信、牛金星為之謀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