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百年南開日本研究文庫(全十八冊)

“安政條約”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迫使日本簽訂“親善”條約後,接著便要求締結通商條約。安政三年(1856)9月,美總領事哈裏斯(T.Harris)到下田設領事館,幕府拒絕。[290]當時中國正遭受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新的侵略,哈裏斯乘機威嚇幕府:英、法將乘勝來日,不如及早與美訂商約。如英、法提出過高條件,美即可出麵調停。[291]幕府隻得於1857年5月26日在下田和美國訂立了第二個條約,規定長崎開港,美人享受領事裁判權和在開港地久居權等——《日美約定》。此後,哈裏斯更脅迫幕府締結正式商約,安政五年(1858)6月19日,終於簽訂了《日美修好通商條約》14條。條約規定:(1)開神奈川(橫濱)、長崎、兵庫(神戶)、新潟、函館五港,江戶、大阪二市通商;(2)承認開港地美國人居住權和公使領事駐在權;(3)承認美國領事裁判權[292];(4)通商自由;(5)關稅由兩國協商決定。

接著,幕府又與荷、俄、英、法依次簽訂了同樣的通商條約,總稱為“安政五國條約”。從此,日本結束了200餘年的鎖國政治。

“安政條約”在“親善”“友好”的名義下把日本置於半殖民地的地位。

第一,它使西方列強對日本的殖民掠奪合法化。幕末日本基本上還是落後的封建小國,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以**裸的武力強迫日本開國,把日本變成其市場和原料供給地。正如培理供認的那樣:“要使弱小的半開化的日本人實行通商貿易,和平的方式不行,就必須使用武力。”[293]從此,歐美國家對殖民地一貫實施的經濟掠奪和政治枷鎖便緊緊加於日本人民頭上。

第二,日本被迫承認西方國家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可以不服從日本的法律,不受日本法庭的審判。日本喪失了國家對外僑的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