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摩根財團:美國一代銀行王朝和現代金融業的崛起

第十九章分 家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通過之後,有一段寬限時期,在此期間摩根財團必須作出抉擇,是做存款銀行業務,還是搞投資銀行業務。合夥人仍然希望法案能被撤消,但是摩根銀行在19世紀20年代發揮了無與倫比的政治影響之後,現在似乎陷入癱瘓境地,無法再施加影響了。正如小阿瑟·施萊辛格指出的,銀行家們與其他任何組織相比,都更多地失去了公眾的尊重,或更深切地痛惜失掉了與華盛頓的關係。就在新政開始之時,他們成為一個汙穢的賤民階層。就摩根財團而言,有一段時間他們似乎是被敵對勢力打得落花流水,他們的宿敵牢固地盤踞在華盛頓。白宮曾請因普約聽證會而出名的塞繆爾·昂特邁耶起草新的證券公開法,但昂特邁耶後來失去了被羅斯福重用的地位,因為他大肆吹噓其所謂“與總統的密切關係”。

眾多立法的構思均出自紐黑文鐵路的瘟神路易斯·布蘭代斯,他現在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1933年5月,他20年前在“大學俱樂部”中對拉蒙特闡述過的戒律成為證券法中的法則。這部以反映證券真實情況為準的法規要求對新證券進行登記,並對公司及承銷商的情況全部披露。“賣者自負”替代“買者自負”,成為法規的基本原理。羅斯福在讚賞這一法案時,曾間接提到布蘭代斯那部關於紐黑文鐵路的書——《別人的錢》,羅斯福說:“法律應該包含這一古老的哲理,即那些經營銀行、公司和其他管理或使用別人的錢的機構,應是代表他人行事的信托者。”(1)

對於摩根財團來講,路易斯·布蘭代斯可不僅僅是一個評論者,他幾乎是具有神話力量的對手。1934年早些時候,萊芬韋爾建議拉蒙特讀一讀新版的《別人的錢》,並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中針對私有銀行的條例而譴責布蘭代斯:“我毫不懷疑這是他鼓動起來的,甚至是他起草的。猶太人是不會忘記的,他們毫不留情……我強調這麽多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你低估了我們對手的實力……我認為我們遇到了最深奧的政治經濟哲學,猶如木桶中的酒,醇化了20多年,出自民主黨的精粹和最有權力的人,而他又正好是最高法院的法官。”(2)盡管司法權與行政權應分開,布蘭代斯還是通過他的女兒伊麗莎白·勞申布施作為信使給羅斯福出點子,羅斯福用代號“以賽亞”[31]來指布蘭代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