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弟、九弟左右:
三月八日接到兩弟二月十五所發信,信麵載第二號,則知第一號信未到。比去提塘追索,渠雲並未到京,恐尚在省未發也。以後信宜交提塘掛號,不宜交折差手,反致差錯。
來書言自去年五月至十二月,計共發信七八次。兄到京後,家人僅檢出二次,一係五月二十二日發,一係十月十六日發,其餘皆不見。遠信難達,往往似此。
臘月信有“糊塗”字樣,亦情之不能禁者。蓋望眼欲穿之時,疑信雜生,怨怒交至。惟骨肉之情愈摯,則望之愈殷;望之愈殷,則責之愈切。度日如年,居室如圜牆,望好音如萬金之獲,聞謠言如風聲鶴唳,又加以堂上之懸思,重以嚴寒之逼人,其不能不出怨言以相詈者,情之至也。然為兄者觀此二字,則雖曲諒其情,亦不能不責之。非責其情,責其字句之不檢點耳,何芥蒂之有哉!
至於回京時有折弁南還,則兄實不知。當到家之際,門幾如市,諸務繁劇,吾弟可想而知。兄意謂家中接榜後所發一信,則萬事可以放心矣,豈尚有懸掛者哉?來書辯論詳明,兄今不複辨。蓋彼此之心雖隔萬裏,而赤誠不啻目見,本無纖毫之疑,何必因二字而多費唇舌?以後來信,萬萬不必提起可也。
所寄銀兩,以四百為饋贈族戚之用。來書雲:“非有未經審量之處,即似稍有近名之心。”此二語推勘入微,兄不能不內省者也。又雲:“所識窮乏得我而為之,抑逆知家中必不為此慷慨,而姑為是言?”斯二語者,毋亦擬阿兄不倫乎?兄雖不肖,亦何至鄙且奸至於如此之甚!所以為此者,蓋族戚中有斷不可不一援手之人,而其餘則牽連而及。
兄己亥年至外家,見大舅陶穴而居,種菜而食,為惻然者久之。通十舅送我,謂曰:“外甥做外官,則阿舅來作燒火夫也。”南五舅送至長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