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曾文正公家書(全二冊)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初五日

四位老弟足下:

二月有折差到京,餘因眼蒙,故未寫信。三月初三接到正月二十四所發家信,無事不詳悉,忻喜之至。此次眼尚微紅,不敢多作字,故未另稟堂上,一切詳此書中,煩弟等代稟告焉。

去年所寄銀,餘有分饋親族之意,厥後屢次信問,總未詳明示悉。頃奉父親示諭,雲皆已周到,酌量減半。然以餘所聞,亦有過於半者,亦有不及一半者。下次信來,務求九弟開一單告我為幸。

受恬之錢,既專使去取,餘又有京信去,想必可以取回,則可以還江岷山、東海之項矣。岷山、東海之銀,本有利息,餘擬送他高麗參共半斤,掛屏、對聯各一付,或者可少減利錢,待公車歸時帶回。父親手諭要寄銀百兩回家,亦待公車帶回。有此一項,則可以還率五之錢矣。

率五想已到家,渠是好體麵之人,不必時時責備他,惟以體麵待他,渠亦自然學好。蘭姊買田,可喜之至。惟與人同居,小事要看鬆些,不可在在討人惱。

歐陽牧雲要與我重訂婚姻,我非不願,但渠與其妹是同胞所生,兄妹之子女,猶然骨肉也。古者婚姻之道,所以厚別也,故同姓不婚。中表為婚,此俗禮之大失。譬如嫁女而號泣,奠禮而三獻,喪事而用樂,此皆俗禮之失,我輩不可不力辨之。四弟以此義告牧雲,吾徐當作信複告也。

羅芸皋於二月十八日到京。路上備嚐辛苦,為從來進京者所未有。於二十七日在圓明園正大光明殿補行複試,湖南補複試者四人,予在園送考,四人皆平安,感予之情。今年新科複試,正場取一等三十七人,二三等人數甚多,四等十三人,罰停會試二科。補複者一等十人,二三等共百六十人,四等五人,亦罰停二科。立法之初,無革職者,可謂寬大。湘鄉共到十人。鄧鐵鬆因病不能進場。渠吐血是老病,或者可保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