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日本民主史入門

第二章 憲法與國會

明治二十二年(1889)二月十一日,千呼萬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終於猶抱琵琶半遮麵地始出來了。

該憲法總共有七大章,76條細則,是當時全亞洲出台的第二部憲法。

第一部係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在1876年頒布的《奧斯曼帝國憲法》,不過隻存在了兩年就被廢除了。

而在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無不洋溢著一股日本特色,具體講來其實就是天皇。

這麽說吧,看完這部憲法之後給我的第一感覺就是那幫人並非是為了規範國家才製定的憲法,而是為了能夠確保天皇的統治,以“法”的形式詮釋皇權,這才弄出這麽一玩意兒來。

在憲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就明確表示了這個國家到底是誰的國家,憲法到底是誰的憲法:大日本帝國萬世一係由天皇統治。

這種類似親親我愛你一萬年之類隻有在情詩情歌裏才能看得到的詞匯句子居然出現在了國家的根本大法裏頭,不得不讓人感到相當的無語。

之後,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的三個分叉,也就是我們說的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其中,立法權歸國會,國會設置上下兩院:貴族院和眾議院,共同決商國事;行政權則由內閣管,即便各部大臣,像之前出現過的井上馨,就是總管外交的外務大臣;司法權方麵則設立裁判所,即法院,用來審判處理各種案件。

不過,日本的三權表麵上是分立的,但實際上並不算特別分立,之間還有著某種聯係,這聯係就是天皇。

首先,貴族院的各議員由天皇任命產生,眾議院的議員因為人數多,天皇挨個點他未必能點下來,所以隻得交給下麵去民選,但是,天皇擁有隨時解散眾議院的權力;其次,內閣大臣的任命權全部歸天皇所有,不過不管這些大臣們做出怎樣的事情,天皇都不必為自己做出的選擇負任何責任,倒是在憲法的第55條裏有過這樣的規定:國務大臣輔弼天皇,並向其負責。也就是說天皇萬一吃多了喝高了壞了腦子幹出什麽出格缺德的事兒,大臣們得罪在臣躬——寫檢討的寫檢討,辭職的辭職,而天皇則繼續他的逍遙日子;再次,裁判所最高長官,也就是大法官的任命權,也在天皇手裏,並且在憲法中明文規定這幫公檢法是以“天皇的名義”行使司法權,換句話講,他們可以公然在把人關到牢房裏的時候揮舞著小錘子大喊一聲:“我代表天皇消滅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