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FBI犯罪現場調查

第四節 確定嫌疑人的三種策略

案件偵破的終極目標可能不僅僅是將案犯繩之以法,但是抓住嫌犯卻是每個探案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按部就班地將案件分析、複原之後,接下來就該確定凶手了。那麽對作案人該怎樣進行分析呢?

一、詳細地勘查現場,全麵占有信息。這點在前幾節有完整的敘述,而在此要強調的是,麵對案發現場破壞程度較大之時,勘查人員在現場勘查要將重心轉移到現場外圍。多處尋找犯罪分子有可能預謀、觀望、蹲守的關聯現場,對於現場訪問的重點也應放在了解犯罪分子進出現場的路線,以此來判明犯罪分子對現場環境的熟悉程度。

二、以特殊技能為抓手,排查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眾所周知,在爆炸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都要具備爆炸技能。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一定要設法獲取一定數量的炸藥以及引爆裝置。偵查工作就可以以此為渠道,對案發前就具備一定實施爆炸條件的人進行排查統計,交叉取證,從而印證犯罪嫌疑人。

三、全麵獲取證據認定犯罪嫌犯。爆炸案件的證據具有較為特殊性。圍繞著認定犯的重點證據進行全麵搜集。一方麵,搜查疑犯爆炸作案的工具存放處,發現提取剩餘物證,如殘存的炸藥、導火索、包裝殘片、引爆裝置等;另一方麵,抓住有限機會,快速檢查嫌犯身上的殘留物,通過衣服、手部等處的殘留炸藥顆粒成分檢驗認定嫌犯。

2002年加拿大的魁北克北部的一個小鎮發生爆炸案,在這次爆炸中一處居民房屋嚴重坍塌,房屋的主人是一名銀行家,這位銀行家和自己心愛的女兒在這次爆炸中喪生。

警方在這次調查中發現,炸點、爆炸物都處在房屋的右側麵,在現場發現了一件爆炸裝置的碎片,可以確定這次爆炸事件就是他人故意所為。經過細致調查,發現與這位銀行家發生過嚴重衝突的湯姆森有最大的嫌疑。但湯姆森對自己犯罪拒不招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