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這裏,我們可以發現所有錯誤的“生命意義”的共同特征和所有正確的“生命意義”的共同特征。罪犯、酒鬼、問題兒童、自殺者、墮落者和娼妓等之所以失敗,是因為他們缺乏同情心和社會興趣。他們在處理職業、友誼和愛情問題時,缺乏合作解決問題的信心。他們對生命意義的定義極其自私:認為每個人努力實現自己的目標隻能使自己受益,而不會惠及他人。這類人成功的目標僅是謀求個人優越感,而他們的成功也隻對自己有意義。謀殺者承認手持毒藥時感到自己很強大,但很明顯,隻有他自己認為自己很重要;對於其他人而言,手持毒藥並不能抬高一個人的身價。
事實上,僅屬於個人的意義沒有任何意義。意義需要在溝通中體現出來:如果一個詞語僅對一個人有意義,那麽它就沒有任何意義。同樣,我們意圖和行為的唯一意義在於其對他人的意義。每個人都在努力地想變得更重要,但是如果人們沒有認識到其整體價值在於對他人的貢獻,就會踏上錯誤的道路。
我曾聽過一則關於某小宗教團體領袖的故事。有一天,她召集所有信徒,告訴他們下周三是世界末日。信徒們驚恐萬分,變賣財產,拋棄紅塵俗事,惴惴不安地等待預言中災難的到來。但是,周三波瀾不驚地過去了。到了周四,信徒聚集起來要她解釋:“瞧瞧你給我們帶來多大麻煩!我們拋棄了所有財產,告訴遇到的每一個人,世界末日將會在周三降臨。受到嘲笑時,我們也不灰心,而是一遍遍地重複說消息來源絕對可靠。周三過去了,世界卻還安然存在。”這位女“先知”回答道:“我的周三並非你們的周三。”顯然,她是以個人理解的不同意義來為自己辯護。不過這種個人意義實在是經不起考驗。
所有正確的“生命意義”的標誌都具有普遍性,可以為所有人分享並接受。一個生活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法對其他人也同樣適用,因為我們從中能看出如何用成功的辦法來應付共同的問題。即使是天才,也隻能用其做出的傑出貢獻來定義:隻有世人普遍認為一個人對他人做出了重大貢獻,才能被稱為“天才”。因此,生活的意義總是在於“為集體做貢獻”。在此,我們指的並不是其聲稱的動機,而是他的真正成就。能成功應對生活問題的人,通過其行為舉止,我們可以發現,他完全自發地意識到生活的意義在於幫助他人以及與他人合作。他的所有行為都以其同類的利益為先;遇到困難時,他的解決方法也不會損害到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