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全2季)

第六章 無法無天——反社會人格犯罪 第一節 反社會人格犯罪心理分析

反社會人格是指個體在社會行為上具有違反社會規範的傾向,具有為利己目的而傷害別人時永不感到愧疚的異常性格。反社會人格屬於變態人格的一種,它又被稱為“反社會型變態人格”、“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以及“悖德性人格”等。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反社會人格的個體容易做出反社會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反社會行為者未必具有反社會人格。例如,社會上存在的黑社會分子,他們經常會做出反社會的行為,但是他們的人格可能正常,他們對自己的親人和朋友仍舊有愛護之心,並不是反社會人格的人。

犯罪心理學家指出,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一般在少年時期(10 歲左右)就會出現某種跡象,男性可能會更早。在少年時期,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經常會出現品行問題,比如偷竊、鬥毆、逃學等;成年後,這些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就會出現曠工、離婚、虐待配偶等對工作生活和家庭不負責任的行為。在“深圳兩男子劫殺肢解夜店女孩案”中,林鵠和謝秉佑在犯案之前均因為搶劫進過監獄。在少年時期,林鵠和謝秉佑就表現出了好吃懶做的個性,隻想著投機取巧地去賺錢。

一般來說,反社會人格者具有以下的心理和行為特征:第一,智力在中等水平以上,沒有精神分裂的症狀,思維並不紊亂。

從林鵠和謝秉佑殺人以及肢解再到拋屍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鵠和謝秉佑具有很強的反偵察能力,他們為了逃脫法律的製裁,隱藏得非常好。

第二,對待人和事,缺乏責任心,知錯但不悔改,並且沒有羞恥心,不能從失敗經曆中獲取教訓。在“長沙歌手連環性虐致六人死亡案”中,周友平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不惜犧牲別人的性命,他是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的。

第三,缺乏是非善惡的判斷能力,極端地以自我為中心。他們的出發點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他們可以不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