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精神分析學家阿德勒曾經提出,每個人從一出生就存在身心的缺陷。為了彌補這種缺陷,個體就會不斷完善自己的能力,這樣不但彌補了個體本身的缺陷,而且缺陷還可能發展為個體的優點。這就是阿德勒提出的自卑和超越理論。
根據阿德勒的自卑和超越理論,犯罪心理學家提出,一個人犯罪不是由於自尊,而是由於自卑所引起的,是為了追求優越而采取的過度補償行為。
一般來說,個體犯罪心理形成的過程是:生理缺陷,或社會經濟地位低下,或不良的教育影響→自卑感→努力追求優越→過度補償→犯罪。
心理學家指出,導致個體自卑的原因有很多。個體產生自卑心理的源頭往往可以追溯到個體的幼年時期。一般來說,有三種類型的兒童容易形成自卑心理,即生理有缺陷的兒童、被家長嬌寵的兒童和被家長忽視的兒童。
第一類生理有缺陷的兒童。這類兒童會因為周圍人看他的奇怪眼神和父母親的特別關注而覺得自己與眾不同。他們往往會人為地誇大自身缺陷的嚴重性和其所帶來的不便,因而會感到無比的自卑和絕望。比如,在“靳如超和石家莊特大爆炸案”中,犯罪嫌疑人靳如超自小由於耳聾,認為周圍人的人都看不起自己,因而對他人和社會產生了仇恨,以至於最後產生了報複社會的心理。
第二類被家長嬌寵的兒童。這類兒童習慣於以自我為中心,喜歡處處受人關注和照顧。一旦走向“合作的社會”,這類孩子的自我中心地位就會喪失,又沒有及時建立與人合作的關係,內心必然失落無措。比如,在“楊新海狂殺67 人案”中,犯罪嫌疑人楊新海自幼被父母寵溺。雖然楊新海的家庭貧困,但是為了讓楊新海上學,年幼的妹妹輟學在農村,作為家裏的唯一男孩,楊新海備受家人的寵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