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全2季)

第十章 衝動是魔鬼——情緒型犯罪 第一節 情緒型犯罪心理分析

隨著社會壓力的加大,人們的情緒變化也越來越激烈,因為情緒失控而導致的犯罪也不在少數。本章內容將著重討論一下由於情緒失控而導致的犯罪行為。簡單一點說,情緒是指人對自身以及現實事物體驗之後而產生的一種心理反應。

情緒型犯罪是指行為人由於受到消極情緒的驅使或情緒障礙自身無法化解而導致的犯罪。對於情緒型犯罪者來說,他們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宣泄自己的消極情緒,發泄自己對客觀現實的不滿,尋求一種心理上的平衡,他們的犯罪行為常常帶著極其強烈的報複色彩。

情緒型犯罪主要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型犯罪。**型犯罪是指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毫無積怨,甚至素不相識,僅僅是因為偶然發生的強烈刺激使其處於消極的**狀態,因而產生了犯罪動機,實施了犯罪行為。

在“那些扼殺嬰兒的凶手”一文中,不管是“北京大興男子摔嬰案”

還是“長春男子盜車殺嬰案”,這兩位凶手當時都是處於消極的**狀態下。

大興男子韓磊因為停車的事情和被摔孩子的母親發生了激烈的爭吵,韓磊當時的情緒極其惡劣,一氣之下一把抓起嬰兒車裏的孩子摔在了地上;而盜車男子周喜軍在盜車之後心情極其緊張,加上害怕嬰兒的哭聲會泄露自己的行蹤,因而狠心地將嬰兒殺死了。

其實,北京大興摔嬰的韓磊和盜車殺嬰的周喜軍和受害人並不相識。

兩人犯罪是因為周圍的刺激使其一時間失去理智而導致的。

一般來說,**犯罪的發生大多數是因為語言和行為不當引起的。行為人一時意識模糊和喪失理智而形成犯罪決意。**犯罪者在犯罪之後普遍都比較後悔,往往會采取自殺的方式贖罪。**犯罪的主體主要為青少年,因為青少年情緒波動大,容易激動,並且他們的行為控製力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