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此一問題,可從中外史料兩方麵分論之。《舊·紀》,本年“五月賊圍廣州……黃巢陷廣州,大掠嶺南郡邑”,《新·紀》同;《舊·傳》稱:“是歲自春及夏,其眾大疫,死者十三四,眾勸請北歸”,亦表現夏初巢已入粵。唯《通鑒》獨將陷廣州排在九月,其餘雖采錄《舊·傳》之文,但刪去“自春及夏”一句,又五月末尚稱於悰“以為廣州市舶,寶貨所聚,豈可令賊得之”;可是彼書亦有不自照應之處,因為五月下又著巢表求廣州節度,王鐸請以李係為湖南觀察,將兵“屯潭州以塞嶺北之路,拒黃巢”,(末一事《新·紀》係於五月)如果五月巢未入粵,兩方都不至有此準備。何況據《通鑒》,十月廿七巢已經桂州至潭州,把陷廣州放在九月,試聯係實際,中間的時日殊覺不敷分配。
九一六年(梁貞明二),大食人阿布賽德哈散(Abu Zaid Hassan)著書,記巢取廣州在回曆二六四年,相當於乾符四年八月三日至五年八月二日(此據陳垣《中西回史年曆表》,桑原書五九頁作“乾符四年八月二日至乾符五年八月一日”,係上差一日),與前引我國記事不符,桑原隲藏因援《舊·盧攜傳》及《新五代史》六五《南漢世家》 (“唐乾符五年,黃巢攻破廣州”),以六年說為不可信。(《蒲壽庚考》一四—一五頁)按《舊·攜傳》雲:“五年,黃巢陷荊南、江西外郛及虔、吉、饒、信等州,自浙東陷福建,遂至嶺南,陷廣州。”各事連敘而下,不定全發生於五年之內,陷荊南、江西原屬仙芝及其餘黨,而且此傳前文既書“乾符末”,下麵又稱四年、五年、六年,正所謂“踳謬較之《新·傳》尤甚”者,(《廿二史考異》五五)是五年說在我國史料中隻有後出之《新五代》一條。抑更須知吾人不能用片麵方法解決問題,而要顧及全局,中回兩曆之對照,其二六四年之下限為乾符五年七月,換言之,如信賽德書不誤,則破廣州應在五年七月底以前。由是,即引起別一個更為複雜而無法解決之問題,即是說,吾人應同時將黃巢從滑州南下起迄破廣州止,所有帶著時間性記錄之活動,一一重新安排。但史料上並未獲得基據,可以任吾人如此做法,結果必至堅持孤證,陷入泥塗,將互有聯係之時間性記錄,任意移動或改造,此則稍經思考而知其必不可行者也。職是之故,破廣州之時間,仍須維持六年夏初之說。《史話》稱:“二月,全軍西征……七月,攻破了廣州”(二一九頁),仍未免以主觀來驅使史料。鄭畋、盧攜之罷相,或以為因南詔處置問題,或以為因黃巢處置問題;關於前一事件,桑原引《新·南蠻傳》,謂應發生於乾符四年初或以前,似難認為二人罷相之原因,故彼主張鄭、盧罷相係爭論處置黃巢之結果。唯是罷相年分,亦有兩說,(一)五年說,見《舊》一七八《盧攜傳》、宋敏求《補實錄》、《新·僖宗紀》、《新·宰相表》、《新》三五《五行誌》、《新》一六○《崔沆傳》及《通鑒》。(二)六年說,見《舊·僖宗紀》、《舊》一七七《豆盧瑑傳》、《舊》一七八《鄭畋傳》《元龜》三三三及《新》三六《五行誌》。桑原之意,史料中最足信賴者為《新·宰相表》,而此表明記五年五月丁酉鄭、盧並罷,故讚同五年之說;兩人之罷,既是五年,則巢圍廣州自不得不認為五年雲雲。(《唐宋貿易港研究》五七—五九頁)餘往年撰《翰林學士壁記注補》(《史料與史學》下或《史語所集刊》十五本),在豆盧瑑條下曾主張六年之說(原文誤以《舊·盧攜傳》加入六年說之內,茲更正),然未提出確據。今檢閱桑原此文,不妨再申前見。首須辨明者,《新·宰相表》亦錯誤屢出,不應先存最可信賴之成心,《新書》紀、表、誌(卷三五)、傳似同出《補實錄》之一源(說見前引拙著),若是,則五年說隻有《舊·攜傳》及《補實錄》兩種史料。六年說除桑原所引外,《舊》一六三《崔沆傳》稱,“乾符末,本官同平章事”,亦應加入六年說之內;換言之,六年說所據不同源之史料,似總比五年說為較多,今檢《舊·紀》一九下乾符五年三月後,“以吏部尚書鄭從讜、吏部侍郎崔沆考弘詞選人”,又六年“三月,以吏部侍郎崔沆、崔澹試弘詞選人”,向例宰相不充試官;又《新·紀》《新·表》稱沆以吏侍轉戶侍(《舊·紀》作吏侍轉兵侍)入相,是六年三月以前沆未入相,亦即是六年三月以前鄭、盧並未罷相。鄭、盧未罷,則桑原之考定,完全失其所依矣。得此硬證,再加以前文強有力之反駁(巢入廣以前及以後之活動,吾人非提出確據,不能將其時間任意挪移;試讓一步言,承認入廣為五年事,則經浙東赴閩不能不移入四年下半年,然此時仙芝未死。且五年三月巢尚在河南,如何隔了兩月便到廣州?桑原竟有此論,正諺所謂“聰明一世,懵懂一時”也!又如入廣在五年,則巢留嶺南應一年以上,史文更無可征信。或前或後均移動不得,故入廣非在六年不可),黃巢下廣州及鄭、盧罷相之必是乾符六年,可謂已成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