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任官作惡於外,鄉紳(鄉官和紳衿)則作惡於鄉裏。趙翼曾說:
前明一代風氣,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橫征,民不堪命。而縉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魚肉,上下相護,民無所控訴也。1
在農業社會的家族集團之下,鄉紳的身份不但能蔭及子孫,並且榮及祖考,一人及第,舉族登天。其所以敢於作惡,第一因為他們是統治階級的中堅分子,有法律上的特殊性,而且有多方麵的保障。第二因為鄉官多半是顯宦,他的政治地位必然高於地方守令,舉、貢、生員則為將來之顯宦,地方官也不敢或不願得罪。謝肇淛論吏治與巨室說:
今之仕者,寧得罪於朝廷,無得罪於官長;寧得罪於小民,無得罪於巨室。得罪朝廷者,竟冒批鱗之名;得罪於小民者,可施彌縫之術。惟官長、巨室,朝忤旨而夕報罷矣。欲吏治之善,安可得哉!2
趙南星也說:
夫吏於士者,不過守令。而鄉官之中多大於守令者,是以鄉官往往淩虐平民,肆行吞噬,有司稍稍禁戢,則明辱暗害,無所不至。3
第三明人重年誼和鄉誼,科舉的同榜構成師生和同年的政治關係,同一鄉裏則又構成同鄉關係。這兩種關係在政治上的表現,是黨爭;在地方的反映,是利用在朝的座主、同年、同鄉來控製地方守令,使其顧惜前途,不敢加以鈐製。尤其是父兄或子弟在朝的鄉紳,更是勢焰熏赫,奴使守令,成為地方政府的太上政權。
鄉紳作惡於鄉裏,表現在很多方麵。第一是包攬詞訟,囑托官府。舉例說:
永樂二十年(1422)八月壬寅,皇太子謂吏部、刑部、都察院臣曰:比年各處閑吏群聚於鄉,或起滅詞訟,擾攬官府,虐害平民,為患不少。4
陶奭齡記:
今寒士登第……謁選之官……及其罷官歸休,則恣橫於鄉黨,居間請托,估計占奪,無所不至,安得國有廉吏,鄉有端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