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曆代有禁時多,征榷時少。因為昔人認酒為糜穀,而其物人人能製,要收稅或官賣,是極難的。曆代收酒稅認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於唐中葉以後。宋時,諸州多置“務”自釀。縣和鎮鄉,則有許民釀而收其稅的。其收稅,多用投標之法,認稅最多的人,許其釀造,謂之“撲買”。承釀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虧本停止,謂之“敗闕”。官吏為維持稅收起見,往往不許其停業。於是有勒令婚喪之家,買酒若幹的;甚有均攤之於民戶的,這變成強迫買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稅在北宋,隻用為地方經費,如“酬獎役人”之類(當重難差徭的,以此調劑它)。到南宋,就列為中央經費了。官吏要維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
收酒稅之法,最精明的,是趙開的“隔釀”,亦稱為“隔槽”。行之於四川,由官辟釀酒的場所,備釀酒的器具,使凡要釀酒的,都自備原料,到這裏來釀。出此範圍之外,便一概是私酒。這是為便於緝私起見,其立法是較簡易的,不過取民未免太苛罷了。
坑冶:在唐朝,或屬州郡,或隸鹽鐵使。宋朝,或官置鹽、冶、場、務,或由民承買,而以分數中賣於官,皆屬轉運使。元朝礦稅稱為稅課,年有定額。此外還有許多無定額的,總稱為額外課(額外課中,通行全國的,為契稅及曆本兩項)。
商稅是起於唐朝的藩鎮的,宋朝相沿未廢。分為住稅和過稅。住稅千分之三十,過稅千分之二十。州縣多置“監”“務”收取,關鎮亦有設置的。其所稅之物,隨地不同。照法律都應揭示明白,但實際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時的商稅,實際上是無甚關係的。關係重要的,倒要推對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於唐朝。《文獻通考》說: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之。代宗廣德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呂太一。案:慶立事見《新唐書·柳澤傳》,呂太一事見《舊唐書·代宗本紀》。又《新書·盧懷慎傳》說懷慎之子奐,“天寶初為南海太守,汙吏斂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幹其法。”合此數事觀之,似乎唐時的市舶使,多用中人。關係還不甚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