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呂思勉中國史書係(套裝共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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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刑之論,《荀子》極駁之。《漢書·刑法誌》備載其說,自有相當的理由。然刑獄之繁,實有別種原因,並非專用酷刑可止。《莊子·則陽篇》說:“柏矩至齊,見辜人焉。推而強之。解朝服而幕之。號天而哭之。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18,子獨先離之。曰:莫為盜,莫為殺人。榮辱立,然後睹所病,貨財聚,然後睹所爭,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爭,窮困人之身,使無休時,欲無至此,得乎。匿為物而愚不識,大為難而罪不敢,重為任而罰不勝,遠其塗而誅不至。民知力竭,則以偽繼之。日出多偽,士民安取不偽?夫力不足則偽,知不足則欺,財不足則盜。盜竊之行,於誰責而可乎?”這一段文字,見得所謂犯罪者,全係個人受社會的壓迫,而無以自全;受社會的教育,以至不知善惡(日出多偽,士民安取不偽),其所能負的責任極微。更以嚴刑峻法壓迫之,實屬不合於理。

即不論此,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老子》),於事亦屬無益。所以“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論語·子張》),這固然不是徹底的辦法。然就事論事,操司法之權的,存心究當如此。司法上的判決,總不能無錯誤的。別種損失,總還可設法回複,惟有肉刑,是絕對無法的,所以古人視之甚重。這究不失為仁人君子的用心。後來反對廢除肉刑的人,雖亦有其理由,然肉刑究竟是殘酷的事,無人敢堅持主持,始終沒有能夠恢複。這其中,不知保全了多少人。孝文帝和緹縈,真是曆史上可紀念的人物了。

反對廢除肉刑的理由安在呢?《文獻通考》說:“漢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髠笞代之。髠法過輕,而略無懲創;笞法過重,而至於死亡。其後乃去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