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呂思勉中國史書係(套裝共3冊)

02

徹底言之:現在所謂夫婦製度,本無維持之價值。然進化非一蹴所可幾,即製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現在的立法論,在原則上當定:(一)離婚之訴,自妻提出者無不許。(二)其生有子女者,撫養歸其母,費用則由其父負擔。(三)夫之財產中,其一部分應視為其妻所應得,離婚後當給與其妻。(四)夫妻異財者勿論。其同財者,嫁資應視為妻之私財,離婚時給還其妻;其業經銷用者應賠償。這固不是根本解決的辦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隻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該如此。古書中所載的禮,大抵是父係家庭時代的習慣風俗。後世社會組織,迄未改變,所以奉其說為天經地義。而因此等說法被視為天經地義之故,亦有助於此製度之維持。天下事原總是互為因果的。但古書中的事實,足以表示家族主義形成前的製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

《禮記·禮運》:“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國篇》的合獨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謂不備聘娶之禮,說見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合獨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雲:“取鰥寡而和合之,與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實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遺跡。其初蓋普遍如此。到家族發達之後,部族於通常之結婚,才置諸不管,而隻幹涉其違法者,而救濟其不能婚嫁者了。

當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結婚的年齡,和每年中結婚的季節,都是有一定的。

婚年:儒家的主張,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曲禮》《內則》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禮記·本命篇》說,這是中古之禮。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節用》)、《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則說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結婚的年齡,當然不能斠若畫一。王肅說: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結婚;所謂三十、二十等,乃係為之極限,使不可過。又所謂男三十,女二十,不過大致如此,並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說自通(見《詩·摽有梅疏》)。《大戴禮》說: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禮。《左傳》說: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禮(《五經異義》)。貴族生計,較庶人為寬裕,結婚年齡,可以提早,說亦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