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福音”心理學中缺乏罪與罰的概念,報償的概念也是沒有的。任何隔離上帝與人之間的距離的“罪惡”被取消了。它不是被承諾的,因此不受種種條件的束縛;它是唯一真實的,其餘的隻是述說它的符號。
這種狀態把自己變成一種新的實踐,真正福音的實踐。它不是一種表現基督徒特色的“信仰”,基督徒要有行動,他的特色表現在他不同的行為上;表現在他無論在言語方麵或內心方麵,都不反抗待他不好的人;表現在不區分外來人和本地人,不區分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實際上是“鄰人”,是同一種宗教信仰的人,即猶太人;不對任何人發怒;不出現在法庭或牽涉到法庭,即不作誓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與妻子分離,即使他的妻子不貞。所有這些從根本上講就是一個原則;所有這些都是一種本能的結果。
救世主的生活不外乎這種實踐,他的死亡也不是別的。他不再需要任何公式、儀式來與上帝接觸,甚至連禱告也不需要了。他與整個猶太教關於悔改以及與上帝學說沒有關係了;他知道,隻有在生活實踐中,人們才會感受到“神聖”“幸福”“福音”,才會時時感受到自己是“上帝之子”。“悔改”與“祈求赦免”都不是達到上帝之道,隻有福音的實踐才是走向上帝的途徑,實際上,福音的實踐就是“上帝”!如何處理福音是“罪惡”“赦罪”“信仰”“透過信仰而贖罪”等概念的猶太教義,整個猶太教會理論在“福音”中都被否定了。
為了要感覺到自己“在天堂”,感覺自己“是永恒的”,那麽我們要重視人應當怎麽生活,唯有這個才是“贖罪”的心理事實。這是一種新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種新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