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稅之中,最重要的是鹽稅。其法,始於唐之第五琦,而備於劉晏。籍民製鹽(免其役),謂之灶戶,亦謂之亭戶。製成之鹽,賣之商人,聽其所之,不複過問。後人稱之為就場征稅。宋朝則有(一)官鬻,(二)通商兩法。而通商之中,又分為二:(甲)徑售之於商人,(乙)則稱為入邊、入中。入邊是“入邊芻粟”的略稱,入中則是“入中錢帛”的略稱。其事還和茶法及官賣香藥、寶貨有關係。茶稅,起於唐德宗時。其初是和漆與竹木並稅的。後曾裁撤,旋又恢複,且屢增其額。其法亦係籍民製造,謂之園戶。園戶製成的茶,由官收買。再行賣給商人。官買茶的錢,是預給園戶的,謂之“本錢”。在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⑧的蘄口,設立六個榷貨務⑨。除淮南十三場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這六個榷貨務出賣(惟川峽,廣南,聽其自賣,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貨務,則是隻收錢帛而不給貨的。
宋初,以河東的鹽,供給河北的邊備。其賣鹽之法:是令商人入芻粟於國家指定之處,由該地方的官吏點收,給與收據,估計其價若幹,由商人持此據至國家賣鹽之處,照價給之以鹽,是為入邊芻粟;其六榷貨務出賣的茶,茶是在各榷貨務取,錢帛是在京師榷貨務付出的,是為入中錢帛,這是所以省運輸之費,把漕運和官賣,合為一事辦理的,實在是個良法。
至於香藥、寶貨,則是當時對外貿易的進口貨,有半官賣性質的。有時亦以補充入邊入中的不足,謂之三說(此即今兌換之兌字。兌換之兌無義,乃脫換之省寫,脫說古通用)。有時並益以緡錢,謂之四說。
以鹽供入邊入中之用,其弊在於虛估。點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將其所入之物,高抬價格,官物便變成賤價出賣,公家大受損失了。有一個時期,曾廢除估價,官以實物賣出,再將所得的錢,輦至出芻粟之處買入(這不啻入邊之法已廢,僅以官賣某物之價,指定供給某處的邊費而已)。但虛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於搖動,不久其法複廢。到蔡京出來,其辦法卻聰明了。他對於商人要販賣官鹽的,給之以引。引分為長短。有若幹引,則準做若幹鹽的買賣,而這引是要賣錢的。這不是賣鹽,隻是出賣販鹽的許可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