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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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丁”“資”,以定戶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產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產,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別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簽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家出錢雇人充任。這本不過恢複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

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按宋代役法,原有簽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為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累,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雇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絕不至於受累,所以雇役之法,遠較差役為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遍。

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別役的性質,將可以簽差之事,仍留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錢雇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稅。(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雇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家的一筆損失。但就雇役和差役兩法而論,則雇役之法,勝於差役多了。而當時的舊黨,固執成見。元祐時,司馬光為相,竟廢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後雖亦差雇並行,總是以差為主,民受其害者又數百年。

田租、口賦、力役以外的賦稅,昔人總稱為雜稅。看這名目,便有輕視它、不列為財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這是前人見解的陳舊,說已見前。然曆代當衰亂之際,此等賦稅,還總是有的。如《隋書·食貨誌》說,晉過江後,貨賣奴婢、馬牛、田宅、價值萬錢者,輸錢四百,買者一百,賣者三百,謂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稅。又說:都東方山津,都西石頭津,都有津主,以收獲、炭、魚、薪之稅,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餘,小市十餘,都置官司收稅,此即商稅中之過稅及住稅。北朝則北齊後主之世,有關、市、邸、店之稅。北周宣帝時,有入市稅。又酒坊、鹽池、鹽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時,卻把這些全數豁免,《文獻通考·國用考》盛稱之。然以現代財政學的眼光評論,則還是陳舊的見解。到唐中葉以後,藩鎮擅土,有許多地方,賦稅不入於中央;而此時稅法又大壞,中央收入減少,乃不得不從雜稅上設法。宋有天下以後,因養兵特多,此等賦稅,不能裁撤,南渡以後,國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頓。於是此等雜稅,遂漸漸地附庸蔚為大觀了。不論在政治上,社會上,製度的改變,總是由事實逼迫出來的多,在理論指導之下發明的少。這亦是政治家的一種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