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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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現尚存在的,體例亦沿襲舊觀。遼太祖時,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太宗時,治渤海人亦依漢法。道宗時,以國法不可異施,將不合於律令者別存之。此所謂律令,還是唐朝之舊。

金當熙宗時,始合女真舊製及隋、唐、遼、宋之法,定《皇統製》。然仍並用古律。章宗泰和時定律,《金史》謂其實在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世祖平宋以後,才有所謂《至元新格》《大元通製》等,亦不過將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編輯而已。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準《唐律》的。《清律》又以《明律》為本。所以從《晉律》頒行以後,直至清末采用西法以前,中國的法律實際無大改變。

法律的性質,既如此陳舊,何以仍能適用呢?(一)由向來的法律,隻規定較經久之事。如晉初定律,就說關於軍事、田農、酤酒等,有權設其法,未合人心的,太平均當剔除,所以不入於律,別以為令。又如北齊定律,亦有《新令》四十卷和《權令》二卷,與之並行。此等區別,曆代都有。總之非極永久的部分,不以入律,律自然可少變動了。(二)則律隻揭舉大綱。(甲)較具體及(乙)變通的辦法,都在令及比之中。

《唐書·刑法誌》說:“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宋神宗說:“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見《宋史·刑法誌》)。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令、格、式三者,實不可謂之刑書。不過現代新生的事情,以及辦事所當依據的手續,都在其中,所以不得不與律並舉。律所載的事情,大約是很陳舊而不適宜於具體應用的,但為最高原理所自出,又不便加以廢棄。所以宋神宗改律、令、格、式之名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這即是實際的應用,全然以敕代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