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小史

02

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一)無子,(二)**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又有所謂“三不去”,(一)嚐更三年喪不去,(二)賤取貴不去,(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去,與“五不娶”並列,(一)喪婦長女,(二)世有惡疾,(三)世有刑人,(四)亂家女,(五)逆家女。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麵立說。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為理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為法律習慣所認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買臣之妻等),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為恒事。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禮記·郊特牲》說:“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乃是說不得以妻為妾,並非說夫死不嫁。《白虎通義·嫁娶篇》引《郊特牲》,並無“故夫死不嫁”五字,鄭《注》亦不及此義,可見此五字為後人所增。鄭《注》又說“齊或為醮”,這字也是後人所改的。不過鄭氏所據之本,尚作“齊”字,即其所見改為“醮”字之本,亦尚未竄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罷了。此可見古書逐漸竄改之跡。

後世男子的權利,愈行伸張,則其壓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視為女時的貞操,及其賤視再醮婦見之。女子的守貞,實為對於其夫之一種義務。以契約論,固然隻在婚姻成立後,持續時為有效,以事實論,亦隻需如此。所以野蠻社會的風俗,無不是如此的,而所謂文明社會,卻有超過這限度的要求。此無他,不過男權社會的要求,更進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