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理學的範疇中,有一個名詞叫變態人格。變態人格是相對於常態人格而言的,常態人格是指絕大多數人所具有的、符合常態的一種人格狀況,而變態人格則與此相對立。變態人格殺人是指具有變態心理的行為人為了滿足其異常心理需求而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但是,“變態人格”並不是說人的心理各個方麵都出現了異常,變態人格並不是精神病。對於很多變態殺人者來說,他們的智力和社會活動都很正常,但他們在某一個活動對象或者方式上卻和其他人不一樣。因此,具有變態人格的犯罪者是有行為責任能力的。變態人格和精神病具有以下兩個本質的區別:
第一,精神病屬於整體性的精神疾病,而變態人格則是單一性的心理變態。精神病表現為心理和行為的整體混亂,精神病患者不能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沒有自理能力,常常伴隨著幻覺和妄想。但是,變態人格隻是個體某一方麵的人格變異,不存在幻覺和妄想,變態人格的心理過程和其他方麵的人格都處於正常水平。
第二,精神病患者有嚴重的認知障礙,他們不能正確地分析評價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後果與法律責任,他們的行動沒有主觀能動性。如果精神病患者犯罪了,法律規定他們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變態人格患者沒有認知障礙,他們能正確分析、評價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後果,因此,他們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一般來說,變態人格犯罪者的心理問題往往是由於小問題累積而形成的。剛開始,變態人格犯罪者的身上隻有一些普遍的小問題,可是由於這些小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重視,因而導致了重大心理問題的產生。
在2000年靳如超製造的石家莊特大爆炸案和2001年黃勇製造的平輿殺人案中,靳如超和黃勇兩人的心理問題由於沒有得到及時的矯治和控製,最後演化成了變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