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證明用來證明論點的論據,就得反過來把論點當作論據。
我們一般認為難點在於想要證明什麽,而後就能有更明確的證據。所以,當我們想證明一個普遍命題或定律時,就把它應用在個案上;而如果我們想論證個案,又反過來從普遍定律入手。我們總認為,目標論點是需要證明的,使用的論據則是不證自明的。當我們提出一個命題要證明它時,先假定它是需要證明的而論據是不證自明的,這樣我們就容易理解了。但這是一種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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