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封建製度
137.封建製度的定義
“封建製度”是一種基於特殊土地占有權(1)之上的社會與管理體製。中世紀後期盛行於歐洲,在11、12和13世紀取得了最完美的發展。
該製度的三個基本特征:(1)土地所有權的采邑屬性;(2)封君與封臣之間存在緊密的個人聯係;(3)土地所有者擁有所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統治權。
此種性質的土地被稱為采邑(fief)或封地(feud),可以是幾畝地,也可以是整個王國。這也是“封建製度”(Feudalism)一詞的由來。授予他人封地之人被稱為封建主(suzerain)、封建君主(liege)或封君(lord);接受封地之人則被稱為其封臣(vassal)、臣下(liegeman)或侍從(retainer)。
受封大片土地之人可以以其受封時相似的條件將封地分塊封給他人,稱為領地分封(subinfeudation);原則上同轉租土地沒有什麽不同。分封不限層級,但實際上很少超過四層。
138.理想的製度
上述定義可以使封建製度的原理更易理解,而先講原理是因為原理要遠比製度本身簡單。實際上,在實踐中發現,封建製度是中世紀時期產生的最複雜的製度之一。
理論上,帝國土地之上的所有國王都是皇帝的封臣,而忠誠的帝製擁護者認為皇帝是上帝的封臣,但虔誠的教會人士卻認為皇帝是教皇的封臣。國王將采邑作為領土,其條件是對宗主的忠誠和對自己權利和公正的恪守。如果某位國王不忠、不公乃至無道,其封地會因此而被沒收,由宗主收回並將其封給另外一位稱職的臣下。
同樣,國王從皇帝那裏得到封地之後,再分塊授予其要員,一般來說,作為對分封的回報,他們會許諾效忠、侍奉並援助他。如果這些封臣有任何的不忠,其封地則會被國王沒收,再贈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