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邁爾斯教授講世界曆史(全6冊)

第二階段 羅馬共和國 前509—前31第三章 共和國早期;平民向貴族要求平等權(前509—前367)

28.共和國行政官:執政官和獨裁官

隨著君主製被推翻和末代國王及其家族被逐出羅馬,人們開始對政府進行重組。取代國王的是人們選舉出的兩位貴族行政官,他們起初被稱作“領導人”,但是,後來又被稱作執政官。這些行政官一年一選,除了一些祭司的職責外——由王政時代的國王行使,他們被賦予了所有的權力。在公共場合,就像過去的國王一樣,每個執政官身後跟著12個扈從,每個扈從都手持一根“令人敬畏的束棒”。

手持束棒的扈從

這些官吏們手持具有象征意義的束棒可能源於伊特魯裏亞人。據說,塔克文家族把它們同其他國王之職的徽章一起帶入了羅馬。

每個執政官都擁有阻止另一個執政官行動或者否決另一個執政官命令的權力。這被稱為“提出否決的權力”。這種分權的行為削弱了行政官的權力,以至於在麵臨巨大的公共危險時,有必要通過任命一位擁有獨裁官頭銜的特別官員來取代執政官們。獨裁官的任職期限為6個月,在此期間,他的權力像之前的國王一樣不受任何限製。獨裁官通過一位根據元老院指令來行事的執政官任命,這種指令則是必須要遵守的。他的身後跟隨著24位扈從。

任職期間,執政官不受任何法律或憲法程序的彈劾或影響;但是,任期屆滿後,他可能會因為任期內的任何不當抑或非法行為而受到起訴。這個規定適用於共和國時期的所有其他行政官。

29.通過《瓦勒裏安法》(前509)保留的申訴權

我們已經看到,幾乎所有屬於國王行使的權力都被毫無保留地轉交給了執政官。但是,王權被推翻的那一年,執政官的權力在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麵受到了限製。執政官普布利烏斯·瓦勒裏烏斯(Publius Valerius)通過了一條關於申訴權的法律條文,即著名的《瓦勒裏安法》(Valerian Law),它禁止任何行政官,除了獨裁官,未經申訴和百人大會的審判而將任何羅馬公民處死。然而,行政官作為軍事統帥處在城外時,這條法律對他們則不具有約束力。從這時起,行政官的扈從在城裏跟隨行政官時,就把束棒上的斧頭卸下來,因為這象征著對任何公民在城裏行使死刑的權力被剝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