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行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種為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雲:五種者:舊雲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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