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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訴訟與仲裁——不惹事也不怕事,

不可不知的“告狀”那些事兒生活在法治社會中的我們,沒有必要主動招惹事端,但要是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勞動仲裁委員會、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等都是為我們伸張正義的地方。

申請勞動仲裁,為什麽被告知已經過期了

【案件緣由】

2019 年1 月,深圳羅湖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接到一份仲裁申請。申請人羅賓稱,他於2016 年1 月入職深圳一家互聯網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羅賓每月的基礎工資為15000 元,提成另計。

2018 年5 月18 日,羅賓向公司提交辭呈,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資並拒繳社保。2019 年1 月,羅賓因為與公司溝通多次無果,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共計195004.32 元、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資10980 元、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5000 元。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隨即向羅賓原公司發送仲裁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後,委托周律師代理該案件。周律師先了解了羅賓的個人情況,查閱了他在公司時的所有相關文件,發現羅賓的實際離職時間是2017 年4 月28 日。

當時,羅賓負責公司的一個外包項目,因為業務需求量大,他從公司離職,自己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對接原先公司的外包需求,雙方就此簽訂了合作合同。2018 年5 月18 日,因為公司的業務調整,相關外包項目需求下降,雙方便解除了合作合同。

了解完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後,周律師當庭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證據,表示羅賓離職時間是2017 年4 月28 日,他在2019 年1 月才提交仲裁申請已經過了仲裁時效,沒有資格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訴求。

經過對雙方提交證據的對比,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羅賓的各項訴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故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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