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 發布虛假廣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 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 發布虛假廣告, 欺騙、誤導消費者, 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 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