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七節 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02

關於汙染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王麗榮等21 人在完成上述證明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提交證明汙染行為和損害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的初步證據。《鑒定意見》對山海關老龍頭海域水質進行分析,其依據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監測報告》將該海域水質評價為懸浮物、鐵物質及石油含量較高,汙染最嚴重的因子為鐵,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至此,王麗榮等21 人已完成海上汙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證明責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張其非侵權行為人,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張因《鑒定意見》采用的評價標準中不存在對海水中鐵含量的規定和限製,故鐵不是評價海水水質的標準;且即使鐵含量是標準之一,其達到多少才能構成汙染損害亦無相關指標。對此,人民法院認為:第一,《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隻要行為人將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損害,即視為汙染;《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亦未將環境汙染責任限定為排汙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故,無論國家或地方標準中是否規定了某類物質的排放控製要求,或排汙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隻要能夠確定汙染行為造成環境損害,行為人就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我國現行有效評價海水水質的《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實施後長期未進行修訂,其中列舉的項目已不足以涵蓋當今可能造成汙染的全部物質。據此,《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並非判斷某類物質是否造成汙染損害的唯一依據。第三,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亦在《秦皇島市環保局複核意見》中表示,因國家對海水中鐵物質含量未明確規定汙染物排放標準,故是否影響海水養殖需相關部門專家進一步論證。本案中,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具備海洋汙染鑒定的專業知識,其通過對相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作出涉案海域水質中鐵物質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的評價,具有科學性,應當作為認定涉案海域被鐵物質汙染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