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八節 民 事 責 任

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複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