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二分編“所有權”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