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麵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將其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麵交接手續。未成年人有表達能力的,應當就護送地點征求未成年人意見。
負責接收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臨時照料人)應當對未成年人予以臨時緊急庇護和短期生活照料,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書麵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12. 對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需要醫療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先行送醫救治,同時通知其他有監護資格的親屬照料,或者通知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後續救助工作。
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救治費用。其他親屬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墊付醫療救治費用的,有權向監護人追償。
13. 公安機關將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護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
14. 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並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三、臨時安置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15.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履行臨時監護責任一般不超過一年。
16.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采取家庭寄養、自願助養、機構代養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學校安置等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並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