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九節 買 賣 合 同02

【案例3-18】

李曉東訴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網購合同糾紛案

1. 裁判要點

電商作為銷售者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後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2. 基本案情

2012 年8 月9 日,李曉東在淘寶網購買了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仙公司)銷售的白酒6 瓶,網上商品頁麵描述為“白酒中國名牌52 度五糧液(1618)500ml 特價”,成交價為8349 元。交易完成後李曉東查詢上述網頁發現,其購買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寶店鋪中標注的商品“特價和原價”相等,於是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之後,李曉東與酒仙公司達成《諒解協議書》,約定雙方於協議簽訂後5 日內完成退貨、退款手續,酒仙公司賠償李曉東8394 元,如一方違約,承擔總金額20% 的違約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該協議,李曉東訴至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請求酒仙公司賠償8394 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 元。

3. 裁判結果

受訴法院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在本案網絡交易過程中,酒仙公司以網上銷售的是特價商品來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李曉東在請求賠償過程中與酒仙公司達成了諒解協議,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該協議約定義務履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李曉東要求酒仙公司按照協議履行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經受訴法院合法傳喚,酒仙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抗辯權,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受訴法院判決酒仙公司給付李曉東賠償款8394 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 元,共計10072.8 元。酒仙公司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