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三分編“準合同”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規定: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相關法律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一)《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規定: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