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節 家 庭 關 係

一、夫妻關係

(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關係”第一節“夫妻關係”: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製或者幹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