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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百姓維權的行動指南 1. 入住酒店發病死亡,酒店要賠償嗎?

【案例】

張某出差入住某酒店。第二天,張某在酒店門口站立不穩倒地昏迷,其他客人發現後告知前台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將張某扶到大堂沙發處後並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前台。張某不斷咳嗽嘔吐,工作人員仍未采取任何措施。40分鍾後,工作人員才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將張某送往醫院。幾天後,張某在醫院死亡,死因為腦出血。

張某家人要求酒店賠償,酒店辯稱其為快捷酒店,對客人沒有特別照顧義務。張某是患病死亡,非普通人可以識別。在發現其身體不適後,員工采取了適當的救助措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作為酒店的客人,其獨自在酒店內發生身體不適,工作人員發現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於40分鍾後才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給治療造成一定延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由法院根據酒店在此事件中的過錯程度予以酌定。酒店稱其為快捷酒店,對客人沒有特別照顧義務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張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