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末受朋友邀請,董某和李某一起去飯店吃飯。下午1時許,四人用餐完畢,董某與李某一起離開。席間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裝的白酒。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顯示,李某與董某相互攙扶在人行道行走,後兩人站立不穩倒地,李某壓在董某身上。董某頭部受傷當場暈厥,被送至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搶救。李某參與搶救,墊付了醫療費,並陪護了三天。診斷結果顯示董某為左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醫生建議繼續住院治療,需二次入院進行顱骨修複手術,費用約20萬元。但因董某無力繼續承擔高額治療費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複。
由於治療不徹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療藥物,董某留下了癲癇的後遺症,亦喪失勞動能力。董某認為是李某的過錯造成他身體損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及後續治療費,共計27萬元。
【法律分析】
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通常分為兩個階段考量,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二是在飲酒後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董某平時具有飲酒的習慣,根據其自述,酒量不少於半斤白酒,而在其與李某飲酒的當日,席間四人共同飲用了一瓶白酒,根據常理判斷,董某飲用的白酒數量應該並未超出其可承受的範圍,李某在飲酒過程中應該也不存在對董某過度勸酒的侵權行為;從飲酒後的行為判斷,李某在走出飯店以後對董某進行了攙扶,在董某摔倒後及時送醫,還墊付了醫療費並在醫院陪護了三天,已經做到了共同飲酒人之間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並不具有主觀過錯。本案中,董某受傷的結果固然值得同情,但李某良善的幫扶行為卻不應成為承擔侵權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的層麵考量,董某的訴訟請求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