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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能要求賠償嗎?

【案例】

某村是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村民委員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2017年5月19日,該村村民吳某私自上樹采摘楊梅,不慎跌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近親屬以村民委員會未采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未及時救助為由,將村民委員會訴至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皆認為吳某與村民委員會均有過錯,酌定村民委員會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令向吳某的近親屬賠償4.5萬元。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村民委員會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村民委員會作為該村景區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遊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製能力範圍之內。村民委員會並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采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民委員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誌。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該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包括公共設施和綠化樹木等,吳某私自上樹采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損害了集體利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吳某跌落受傷後,村民委員會主任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另有村民在救護車抵達前已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村民委員會不存在過錯,判決駁回吳某近親屬要求村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