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常識一本通(APP擴展版)

民法典·人格權編 讓每個人活得更有尊嚴 1. 景區要求遊客必須“刷臉”進入合法嗎?

【案例】

退休的郭某花了1360元購買了一張某風景區“暢遊365天”的雙人年卡,確定進入景區方式為指紋識別。郭某和老伴兒兩人登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並采集了指紋。後來,景區引進人臉識別係統,將年卡客戶進入景區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刷臉”。隨後,該景區兩次向郭某發短信,通知年卡進入景區識別係 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係統,否則將無法正常進入景區。 郭某認為公園以“刷臉”入景區采集個人信息的方式,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隱患,不願意更換進入景區方式,雙方就相關 事宜協商未果,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景區違約為由提出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景區采集的個人信息等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本案雙方因購買景區年卡而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後因進入景區方式變更引發糾紛,其爭議焦點實為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問題,尤其是采集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

出於對大數據開發,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需要,我國民法典立 法時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並要征得當事人同意;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景區要求客戶在辦理年卡時,必須采集郭某及其妻子的個人信息,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且某景區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進入景區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故法院判決景區應賠償郭某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並按郭某的要求刪除其夫婦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