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租金,合同何時解除
唱晚公司從事漁產養殖,租了汪漁舟的水塘及附屬房屋,雙方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10年,從201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租金每年10萬元,前三年租金不變,從第四年起每年遞增2萬元,每年的租金提前30日交付,如果逾期60日仍未給付租金,汪漁舟有權解除合同。
2018年前,唱晚公司正常經營,也盈利不少;但2018年春節後就開始拖欠汪漁舟租金。汪漁舟多次到唱晚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唱晚公司隻補交了少部分租金,經過結算,唱晚公司已經累計欠租金等28.8萬元。
催促無果後,2020年12月3日,汪漁舟起訴唱晚公司,訴唱晚公司長期拖欠其租金,已經嚴重違反了租賃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水塘及附屬房屋,並要求唱晚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唱晚公司答辯說,根據租賃合同,逾期60日仍未交納租金的情況下合同才終止,現在唱晚公司已經逾期超過60日,按照合同約定租賃合同已經終止了,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消失。
2021年2月,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起訴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亦確認該主張,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唱晚公司違反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汪漁舟在未通知唱晚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唱晚公司於2020年12月13日收到起訴狀副本,租賃合同應於2020年12月13日解除。因此,法院判決唱晚公司向汪漁舟支付租金28.8萬元和違約金。
《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麽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適不適用《民法典》呢?這涉及《民法典》在時間上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台了《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