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冬7歲那年父親因病去世了,他和媽媽張素梅相依為命,生活很是艱難。1997年,陳小冬9歲的時候,媽媽經人介紹認識了劉衛國,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彼此產生了好感。一天,劉衛國向張素梅求婚,並保證:“素梅,你放心,我們結婚後,小冬就是我的親生孩子,我來撫養小冬。”看見劉衛國這樣表示,在征得孩子同意後,張素梅與劉衛國就在當年的11月登記結了婚。
結婚後,母子二人搬到劉衛國住處,一家三口一起共同生活。劉衛國也兌現了他的保證,與張素梅一起共同撫養教育陳小冬,一直到他長大成人。
2013年,陳小冬結了婚,與母親和繼父分開另過。第二年有了孩子,就請母親過來幫忙帶孩子。由於帶孩子,張素梅就長期住在兒子家裏,很少回她和劉衛國的家。長此以往,張素梅與劉衛國的婚姻就出現了問題,終於在2015年的12月,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的張素梅與劉衛國離了婚。
2019年,獨自一個人生活的劉衛國年滿62歲,生了一場大病。雖然病治好了,自己的積蓄卻也所剩無幾,而且身體每況愈下,生活很困難。無奈之際,劉衛國想到,自己在陳小冬幼年的時候就開始撫養他,現在他長大了,而且掙錢還不少,應該贍養自己。於是多次去找陳小冬要贍養費,可是每次陳小冬都拒絕,說:“我媽早就和你離婚了,你已經不是我的繼父,我們之間又沒有血緣關係,憑什麽要我給贍養費?”
2020年初,劉衛國將陳小冬起訴到法院,要求他給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劉衛國與陳小冬的母親張素梅再婚期間,陳小冬未成年,一直與劉衛國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劉衛國與張素梅一起共同撫養陳小冬,給予陳小冬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雙方形成撫養關係,故劉衛國與陳小冬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婚姻法》中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最終,法院認定陳小冬對劉衛國負有贍養義務,判令陳小冬向劉衛國給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