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百姓身邊的法律事兒

3.借名買房風險大,慎重

徐學祥的兒子就要大學畢業了,兒子說,以後就不回老家縣城就業了,要到省城去工作。既然這樣,他決定在省城買一套住房;可省城限購,自己和家裏人都沒有資格在省城購房。

正好他有個遠房親戚曾國富在省城有購房的資格,於是親戚倆就說好,徐學祥出資以曾國富的名義在省城購買一套住房。為了把事情說清楚,他們簽訂了一份《房產代持協議》,明確房子是徐學祥出資購買的,屬於徐學祥,曾國富隻是掛名房主,幫徐學祥代持,以後政策允許了就把名字改過來。

房款120萬元徐學祥轉給曾國富後,曾國富立即就轉給了開發商,然後交房、裝修,兒子入住,拿到產權證,一切都還順利。哪裏會想到,幾年後出事了,房子被法院查封,要被強製執行。

原來,購房後的第三年,曾國富給生意上的合作夥伴向銀行擔保貸款,但生意虧損了沒能還貸,銀行就將曾國富等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曾國富等人歸還貸款本息。由於曾國富無法清償銀行的擔保債務,銀行就以房屋登記在曾國富名下為由,請求法院強製執行該套房屋,於是法院就依法查封了房屋,並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拍賣。

一見房子要被強製執行,徐學祥立即依據《房產代持協議》、轉款憑證等證據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自己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享有排除強製執行的權利,而曾國富不是房主,不能拍賣自己的房子為曾國富還債。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限定購房,目的在於打擊炒房和投機性購房,違反該政策會導致居民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金融泡沫風險增加,社會危害性強。因此,限購政策涉及公序良俗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借名人徐學祥與出名人曾國富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目的在於規避限購政策,通過投機性購房獲取額外不當利益,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最終認定徐學祥不具有排除強製執行的權利,駁回了徐學祥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