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共有車輛出事故,誰來擔責
李剛下崗後,與自己兩個哥哥李明、李亮各出資3萬元,購買了一輛汽車跑出租,約定由李剛駕駛,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一天,李剛酒後駕車將行人王某撞傷,王某花去醫藥費1.8萬元。
王某要求李剛和兩位哥哥共同賠償全部醫藥費。李明、李亮則認為,事故是由李剛一人造成的,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最終,李明和李亮賠償了王某相應的醫藥費。因為這輛出租車為李剛、李明和李亮三人按份共有的財產,李剛撞傷王某,而李明和李亮作為按份共有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王某的醫藥費可以要求李明、李亮賠償。
後來,李明、李亮一氣之下,將車出租給了陶某,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為一年。李剛對兩個哥哥將車出租的事情十分不滿,到法院起訴,稱二人將汽車出租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因而租賃合同無效,要求陶某將汽車返還給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