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私募影視投資基金法律實務操作指引

第十二章 私募影視投資基金常用合同範本03

(略)

93 稅收

931 合夥人應按照《合夥企業法》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本合夥企業相應投資所得分別繳納所得稅。就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夥企業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相關稅項,本合夥企業有權按照相關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十條 權益轉讓

101 普通合夥人的權益轉讓1011 除非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書麵同意,普通合夥人不得出售、讓與、轉讓、交換、質押、設定權利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允許他人參與其全部或部分合夥企業權益,不得自願解散,亦不得主動辭去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的職務。

1012 普通合夥人被分立或合並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受權的主體,且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受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1013 關於普通合夥人的權益轉讓的其他約定(略)

102 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轉讓1021 除非經普通合夥人一致書麵同意,否則有限合夥人不得出售、讓與、轉讓、交換、質押、設定權利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允許他人參與其全部或部分有限合夥權益。

1022 對於一項有關有限合夥權益轉讓的有效申請,普通合夥人應本著利於合夥企業順利運行的原則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如普通合夥人同意該轉讓的,其他合夥人亦應同意並放棄優先受讓權。

1023 關於有限合夥人權益轉讓的其他約定(略)

第十一條 入夥、退夥及除名

111 入夥

1111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麵入夥協議。訂立書麵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