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7日下午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8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婦聯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各級婦聯組織是廣大婦女的“娘家人”,對於防止拐賣、綁架婦女和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應當發揮應有作用,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有這方麵的要求,建議本次修訂法律時予以保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增加“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一句。
二、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也有成年人,隻有未成年女學生才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三、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對用人單位定期為女職工安排疾病健康檢查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更好保護女職工身體健康,建議適當擴大健康檢查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規定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