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二十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一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
第二十二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並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麵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麵采取措施,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