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附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 晨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製度規範進行係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內容完整並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是一項係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製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於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製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製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勳等同誌深入研究後,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 的工作思路,確定先製定民事單行法律。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後製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 並於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製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製度建設。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陸續製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