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製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