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 居住權期限;

(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 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