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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麵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麵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